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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命运多舛的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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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熙宁元年的炎炎夏日里,山东登州的一个无妻无子的老汉韦大,被燥热的夏夜折磨得无法入眠。他心中翻江倒海的原因并非只是暑气逼人,而是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新媳妇阿云马上就要进门了。韦大想象着未来枕边将会多一个柔情似水、娇羞可人的新娘,仿佛幸福的日子已在眼前招手。

    可是这桩婚事背后的艰辛,只有韦大自己清楚。为了娶到阿云,他倾尽多年积攒的几石粮食作为重金聘礼,只因自己身材矮矬、面貌欠佳,除了这样的付出,别无选择。

    而说起阿云,她的命运也同样坎坷。自幼丧父,未及弱冠又痛失慈母,十三岁的她便开始身陷悲痛的守孝之中。阿云的叔父是个贪婪之人,觊觎那几石粮食,竟不顾侄女的意愿与前途,狠心地将她许配给了村里的韦大。

    阿云每每思及自己将要与这个既其貌不扬又年纪偏大的韦大共度余生,心头便如堵上一块巨石,痛苦不堪。若非韦大厚颜无耻地托媒婆上门提亲,或许自己的命运还不至于这般凄苦。

    阿云内心的怨恨犹如滚雪球般越积越大,终于在一个炽热难熬的夜晚,她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她要亲手终结韦大的生命,以求解脱。

    这天深夜,阿云紧握着寒光闪烁的柴刀,悄无声息地潜入韦大家中。透过微弱的夜光,她确认韦大正酣睡其中。趁此时机,阿云果断举起了手中的柴刀,朝着床榻上的韦大狠狠挥去。然而,韦大在生死关头突然惊醒,本能地抬手抵挡住那致命一刀,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逃脱失去一根手指的命运。

    受到袭击的韦大惊魂未定,强忍剧痛,趁着朦胧夜色看不清攻击者的面目,迅速逃离了自家,直奔县衙报案,声称有人意图行凶杀害他。

    县令接到了韦大的紧急报案,立刻着手勘查现场。韦大家境贫寒至极,家中除了一幅破败景象,连一件值钱物件都没有,显然不是寻常窃贼所为。加之韦大因容貌丑陋,性格孤僻,几乎没有社交往来,更谈不上有什么宿敌。于是,唯一可能对他怀恨在心的,便是尚未正式成为妻子的阿云。

    县令闻讯后,即刻下令差役将阿云带到县衙。还未等到用刑审问,阿云面对威严的公堂,已然坦诚交代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没有丝毫保留。

    韦大报案后的短短一日之内,这起看似平淡无奇的杀人未遂案件便宣告告破。然而,谁能料到,这背后隐藏的故事,竟然会在不久之后震动整个大宋朝廷,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知县审理此案后,根据阿云的自述笔录,原本打算依据《宋刑统》的相关条款,以企图谋杀亲夫的重罪判处阿云死刑。《宋刑统》明文规定:“预谋杀人者,处三年劳役;已造成伤害者,当处以绞刑;若已致人死亡,则施以斩首之刑。”但阿云的死刑裁决并未立即执行,转呈登州知府许遵复核。

    许遵仔细查阅了案卷,从中发现了关键细节:阿云与韦大的婚约签订之时,她尚处于父母双亡的守孝期内,按照宋代法律,守孝期间订立的婚姻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换言之,阿云与韦大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能视作夫妻,也就不能套用谋杀亲夫的罪名。

    许遵援引新的法律规定:“在守孝期间接受提亲者,其婚约视为无效,应按一般刑事案件处理。”同时,鉴于新颁行的律令提到,“对于预谋杀人并已导致他人受伤的罪行,在司法官员审讯过程中,若罪犯主动自首,可在原判基础上减刑两等处理。”据此,许遵认为阿云应当适用这一宽大处理原则,免于绞刑,改判为流放。

    鉴于韦大受伤并不致命,阿云的实际罪行并未达到需处以极刑的程度。于是,许遵在案卷上详尽表述了自己的观点,并附上了修改过的判决意见,将这份包含争议的判决文件一同递交给朝廷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最终审议。

    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官员们仔细审阅了阿云案的每一份卷宗,一致认定尽管阿云并非韦大的法定妻子,但她蓄意行凶、对韦大实施谋杀并造成实际伤害的事实确凿无疑。根据大宋当时的律法,此类行为无疑应当判处极刑。

    登州知府许遵在收到大理寺与审刑院维持死刑判决的通知时,正值其任期临近结束的关键时刻。他深知此时若为一个并无交情的女子挑战朝中权贵,可能会断送自己回京述职并晋升的机会。然而,许遵秉持公正,毅然决定为无辜的阿云争取一线生机。

    许遵引用了宋神宗最新颁布的诏令:“不论何人,只要涉及预谋杀人并致他人受伤,在司法官对其进行审讯并将罪行揭露之前,若能主动自首,可视情节减轻刑罚,从谋杀罪原判中减刑两等处置。”他以此为据,坚定地向刑部提出申诉,希望能够推翻阿云的死刑判决。

    未曾料到的是,刑部官员对此持保守态度,拒绝承认宋神宗的这项新诏书效力,并坚持维持原判,继续对阿云执行死刑判决,这让许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正当阿云的生命垂危,行刑之日在步步逼近之际,剧情陡然反转。许遵因在登州任期表现出色,获得了皇帝的嘉奖,旋即被擢升为大理寺的掌门人——大理寺寺卿。

    为了洗刷先前在“阿云案”中遭受刑部指责并被提交朝议审议的屈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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