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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历史上的房地产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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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上海滩开埠之后,大清国官方允许外商居住、贸易,外商就要觅地建屋,由此形成了上海滩房地产生存、发展的大气候,这是现代人的理解,也符合历史原貌。

    侬上海道台与伊英吉利国驻沪领事经过长达二三年的谈判,议定了《租地章程》统称的《第一次租地章程》,确定了永租制和租地手续、租地范围,并制定了与之相关的租地契约道契。

    永租制为洋人们在阿拉上海滩获得土地永久使用权打开了大门,从而为上海滩近现代房地产业的兴起、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可是当时的大清政府恐惧洋人滋事,而英吉利国人也顾忌在居留地内与华人共居,所以《租地章程》处处表现出“华洋分居”的原则。

    于是英吉利过租界当局相应地规定了土地房屋不得租与华人,同时为抑制英吉利国人土地野心的膨胀,使其无利可图,又规定了租得土地不得加价转让,如不按规定用途建房,政府即将土地收回。

    可是不过是一纸空文,而这些都显示阿拉大清国政府对西方列强有心无力的抗拒态度。

    上海滩开埠后,中外贸易、埠际贸易、交通运输、金融业等等迅速发展,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迫切需要。

    而小刀会起义的历史大事件则成为了恰当的催化剂,在这之后数以万计的华人进入租界,造成了空前高涨的房屋需求。

    洋商们则趁机大造木屋出租给华人牟利,冲破了《租地章程》有关“华洋分居”的规定,成为阿拉上海滩房地产业发生的契机。

    辰光到了咸丰四年、公元一八五四年,英吉利、美利坚、法兰西三国领事擅自修订《租地章程》统称《第二次租地章程》,删改了一切有碍于资本主义房地产经营的条款,从此,房地产市场就毫无阻碍地兴起。

    洋人外商把房地产投机买卖、出租、抵押贷款、发行股票等等一套资本主义经营方式逐一引进到了上海滩上头,因此上海也就成为中国近代房地产业的发祥地。

    辰光又到了咸丰三年至同治二年、公元一八六三年期间,这一时期则是阿拉上海滩房地产业起步时期。

    刚刚开始的辰光,阿拉上海滩上头的房地产业务大多数由从事贸易的外商洋行兼营或私人经营,直至同治九年左右才出现专业性的房地产商。

    而到了民国年、公元一九一四年洋人房地产商已达三十家。除专业公司外,经营房地产的遍及各行各业,其中金融业、建筑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因与房地产关系密切,尤多兼营。其他宗教、社团等,也以经营房地产收益作为经费主要来源之一。

    洋人们在上海经营房地产业务,依仗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每当华人与洋人侨民、商行在房屋、土地问题上发生诉讼纠纷纠葛的辰光,洋人们倚仗着有领事裁判权保护,往往有恃无恐。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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